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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需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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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03-20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根据方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无法修复的,需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

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山东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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